1.多收款:这主要是指消费者在办理贷款购车手续时,经销商故意多收取款项,且不向消费者提供银行的借贷合同,使消费者无法察觉。
2.不按约定标准办理贷款:主要是指一些贷款公司在消费者办理手续时往往给予很多承诺,但实际无法办理成功,这时当消费者要求退还手续费并承担贷款利息损失时,贷款公司却赖着不予解决。
3.利用合同或协议欺骗消费者:一些消费者在订购汽车时在合同上注明了还款方式为“等额等息还款”,但消费者在银行打印的个人购车贷款明细上却为“本金递增,利息递减”的方式,经销商(中介公司)捣了鬼。
4.一些汽车经销商无信贷资格,却将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的消费者带到有信贷资格的经销商处,办理购车分期付款手续。经销商利用贷款手续以及计算方式的复杂,故意对借款合同还款期限“缩水”,以此造成消费者“违约”,然后骗收消费者额外款项。
5.银行和经销商制作了消费者向经销商付款的个人银行卡,为经销商利用客提供便利,而经销商却不及时向银行打钱,有些公司员工甚至拿着这些钱跑了,造成客户不向银行还贷的“违约”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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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 2011-11-28 15: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