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卢某开着公司的一辆轿车,与陶某驾驶的公司另一辆轿车发生刮擦。对此索赔申请,保险公司予以拒绝。因该事故双方的车辆属于同一人所有,保险公司免责。近日,鹿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保险公司应当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相应赔偿。
同一被保险人的不同辆车相互碰撞,这种情况在保险条款下是属于免赔范围的,至少交强险是不会赔偿的,但是交强险车损最高保额只有2000,商业险赔不赔,要看索赔方的本领了。
有一点可以肯定的,保险公司在司法程序中被视为强势方,被保险人是弱势群体,如果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需要赔偿,那么保险公司是一定会执行的
编辑于 2013-12-31 15:2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