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和个人申请指标应当通过以下两种方式:
(一)单位和个人应当分别根据组织机构代码和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最后1位号码,对应单、双日在指定网站上提出申请,最后1位号码为0或者非数字的,在双日申请;
(二)需要申请人到场签认或者提供书面资料以及不具备上网条件或者上网能力的,可以到指定的对外办公窗口办理。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窗口受理设两个月的缓冲期,缓冲期内窗口不直接受理申请,申请人应当通过电话预约,凭预约号在约定的时间到窗口办理。缓冲期结束后,窗口恢复正常受理。
申请方式因故进行调整的,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单位和个人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登陆指定网站或者到指定的对外办公窗口进行变更。
编辑于 2012-08-03 10:38: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