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车辆转卖未过户发生事故经济赔偿问题的批复》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财产所有权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机动车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对机动车产权的转移有特殊要求,即必须经过汽车交易市场并由所有人和车辆所属单位及时向当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未履行以上二项手续的交易,应视为无效,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事故责任者和车辆所有人或所属单位负责损害赔偿。当事对此若有异议,可告之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由以上规定可知,车辆所有权的转移不是从车辆交付起转移,必须经过汽车交易市场并向车辆管理机关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否则买卖行为无效。
编辑于 2012-02-23 14:0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