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2008年1月1日以后销售的车辆(以北京现代dms系统登记的销售日期为准)
整车保修:
(1)乘用车:保修期自购车之日起24 个月/6 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2)营运车:用于出租公司运营的车辆保修期自购车之日起12 个月/10 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动力总成保修:各车型发动机、变速箱总成(不含附件),营运车除外。
保修期为5 年/10 万公里,以先到达为准
消耗品保修:保修期为3 个月/5000 公里,以先到达为准,消耗品包括以下类别配件:
序号 零件名称 序号 零件名称
1 制动盘/ 制动片 7 各类滤芯
2 离合器片/ 压盘/ 分离轴承 8 轮胎
3 雨刮器片 9 灯泡
4 喷油嘴 10 保险片/ 丝
5 火花塞/ 火花塞电缆 11 漆面
6 皮带 12 玻璃(车门、车窗、天窗)
自费配件保修:用户自费在特约销售服务店或特约服务站购买的纯正配件,因其本身存在质量缺陷造成不能正常使用的,保修期为自更换之日起12 个月/2 万公里, 以先到为准(正常损耗零件除外,消耗品只享受3 个月/5000 公里保修)。
为有利于环保及可持续发展,车辆保修以修理为主,必要时采取更换零部件的修理方式,修理所使用的零部件可采用修理过的或再制造的零部件。
本保修规定只与车辆有关,不因车辆易主而终止。
凡用户擅自改变车辆用途,整车产品用于出租、租赁或者其他经营目的的,视为自动放弃保修权力。
凡是保修期内未在北京现代授权的特约销售服务店、特约服务站定期保养的车辆,取消其保修资格。
编辑于 2012-02-14 13:46:51